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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849号

颁布时间:1991-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根据市政府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规定,现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协议),其签订合同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于合同签订时各自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三自行在所执合同上贴花完税。

  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合同预算审查处及各分(县)处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完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当事人未及时自行办理贴花的,应监督其当即购买印花税票、贴花补税,再予办理合同审查签证手续。

  三、北京市税务局责成宣武区分局(区税务局)负责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合同预算审查处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办理印花税票的委托代售手续和印花税有关政策业务辅导。对于印花税票的领用、发售及税款的解缴等有关工作,由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合同预算审查处统一管理;各支行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审查分(县)处要设立专门帐户、帐簿,搞好票、款的结报上缴工作。

  四、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合同预算审查处及其所属各分(县)处,应认真履行监督纳税义务,代售印花税票,加强对印花税票及税款的管理,确保票、款无误,及时结报上缴入库,不得延误或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宣武区分局(区税务局)应定期按代售印花税票金额5%的比例,支付手续费。对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合同预算审查处所得代售印花税票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用于奖励个人部分,免征奖金税。

  199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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