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4]28号
颁布时间:2004-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文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应税凭证登记簿的设置
从2004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样本附后),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各类应税凭证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保证印花税应税凭证基本登记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自行设计印花税登记簿,进行应税凭证的有效管理,但事前应向主管税务局登记备案。
二、应税凭证登记范围及登记时间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后,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除外)、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除外)、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各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货物运输单据、仓单、栈单除外)。
凡是当月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在次月10日之前登记完毕。特殊情况的(指在异地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从合同签订及书据书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完毕。
三、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截止时限及新登记簿启用
截止到2004年5月31日,各单位应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登记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应税凭证,以后每月按规定进行登记。从2005年起,每年启用新的登记簿。登记簿的保管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宣传辅导及检查
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是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可以促进纳税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切实做好印花税的登记管理工作。市局将在6月份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予以通报。
附件: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