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行业供电与发电经营收入征收印花税请示》(宜市地税发[2004]1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电力行业深化改革后,发电与供电分离,都是独立核算单位。电厂(站)和供电单位之间每年的电源供需计划,具有购销合同的性质和作用,而供电单位给用户供电是无计划的。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对电厂(站)等发电单位与供电单位供需电力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金额,按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缴纳印花税的地点确定为电厂(站)、供电单位所在地。对供电公司供给用户的电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OO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