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2]106号
颁布时间:2002-03-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拨的帐面资金书额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