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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684号

颁布时间:2006-12-14 09:52:51.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电子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实行按月汇总缴纳,即纳税人在签订电子应税凭证的次月内申报缴纳税款,采用完税证形式完税。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统一按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各区局需将这一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贯彻执行。

  三、各区局和各稽查局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及时将财税〔2006〕162号文件的印花税政策规定告知广大纳税人,加强电子应税凭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督促纳税人自觉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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