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2006]90号
颁布时间:2006-12-16 15:40:26.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完善组织税收收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市印花税票出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本市税务机关出售印花税票服务网点已能满足征纳需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印花税票暂不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售,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售。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原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委托代售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收回原核发给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其他票证章戳等,并按本市有关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清缴税票、税款和支付代售手续费的工作。票证交接手续必须严谨,要保证移交的票证真实、准确、完整。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在全面核对原代售单位印花税票证收、发、存的基础上,清缴代售单位应缴未缴的税款,做到票清税清、证清税清、票清证清。
(二)收回原代售单位所持存的未出售的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收缴款书、经管的票证章戳、票款结报手册、《许可证》以及其他应当收回的资料、物品时应填制交接清单,并由移接交双方单位和经办人签章。双方需要作出说明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保存。
各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票证等至少应由三人参与,其中应确定一名监交负责人。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出售印花税票的衔接工作,对外进行宣传,内部完善管理,落实岗位职责,优化纳税服务。有条件的基层税务机关可在对外办公场所办理出售印花税票业务,确保出售印花税票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今年年底前要继续加强印花税票代售管理,防止出现违规代售。对单笔购买印花税票金额较大的或频繁购买印花税票的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对监管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