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5]20号
颁布时间:2005-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的,应事先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缴纳印花税备案表》(详见附件)一式二份,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登记备案手续后退回一份给纳税人备查。
二、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时,要求填写《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SB001(2004年版);缴纳印花税后,将完税凭证和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附在当期已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上,以作备查,不再逐份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对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应逐份加盖“印花税完税戳”(不粘贴印花税票),以示已经完税。
四、局属各单位要把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纳入税务检查,对纳税人每一年度的《广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汇总缴纳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