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税[2004]1004号
颁布时间:2004-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税[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税[2004]69号 2004年11月25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70号 2004年1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要求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二、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完整,贴花金额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