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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征印花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云税计字[1988]79号

颁布时间:1988-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计字第042号《关于开征印花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开征印花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等处理事项规定如下:

  一、票证章戳

  1.税收票证。对以缴款书代替贴花纳税的,在尚未印制《印花税专用缴款书》前,各地可暂使用《工商各税通用完税证》代替征收凭证,并在税票的右上角自行加盖“印花税”戳记。

  2.销售印花税票的征解手续,税务机关自销和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暂时以发票作为购买方的财务报销凭证。税务机关收到的印花税款,用《自收汇总缴款书》入库。在填写发票时,除填写购票人单位、姓名、住址外,还必须将所属印花税款的税目、税率填写清楚,以便提供统计数字。

  3.使用自收汇总缴款书的解库手续。收缴的印花税税款无论是转帐凭证或是现金,一律用《自收汇总缴款书》入库,并请与当地银行做好缴纳入库的协调工作。

  4.代售单位代征的税款,由代售单位向税务机关结报,税务机关汇总缴纳。

  5.采取以完税证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应于完税时在应纳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并在戳记内填写税额数量、完税凭证、字号、缴纳日期。“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式样统一规定如下(略),由各地依式刻制分发基层征收单位使用。

  二、会统帐表:

  1.税务机关自销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簿,按日结算,及时缴库。

  2.在以下会统报表的空栏增设“印花税”一个项目:“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

  第二十行,“税收入库明细月报表”第四十七行,“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第二十一行,“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支情况季报表”在“建筑税”项目下空格栏内:“工商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第二十行;在“农村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和“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此项收入暂统计在“其他各税”栏内。(计算机报表格式,请各地按文件规定增设)

  3.在税收电月报第“77、酒专项收入(地方)”后加“78、印花税”项目。

  三、注意事项

  1.各地要加强对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对代售单位领取印花税票和结报印花税款要有严密的手续。双方在领取印花税票和结报印花税款时,一定要点清贴花的数量及面值,双方签字、盖章。要控制一次领取的印花税票的数量,认真做好均衡分配。

  税款结报期限不能过长,原则上以当天的税款当天结报,对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可延长到一至三天结报,但必须由县税务局批准,如退特殊情况,需要在十天以内结报的,必须由地州市税务局批准。

  2.代售单位的代征手续费,由县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提取和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和使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并在有关会计帐簿设列项目加以核算反映。

  四、印花税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由财政部另文规定。

  此外,对这次增设的电旬报项目的第五项“提价烟酒产品税”及在电月报“70、产品税中的卷烟。其中:调价烟(中央)”和“71、产品税中的卷烟,其中:调价烟(地方)”的口径,一些地区反映不够明确,现说明,该项目系指卷烟调价调率后对差价,调率部份征税的产品税,不包括对原价原税率征收的产品税。

  以上规定,请抓紧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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