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5]339号
颁布时间:2005-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5年版印花税票的通知》(国税函[2005]5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北京地方特色印花税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5]312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印花税票使用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虑目前各地小额印花税票库存量较大,而实际使用量又较少的情况,省局不向国家税务总局领取“角”面额印花税票,因此,印花税票的种类不全,各地领取的新版印花税票不一定9种面额齐全。
二、各地在领取新版印花税票后即可启用,原则上先使用新票,旧票仍然使用,直到用完为止。
三、纳税人购买2005年版印花税票时,地税机关应将印花税票和附联一并给纳税人;纳税人贴印花税票时,可以将附联与印花税票一并粘贴,也可以不粘贴附联,留作纪念。
四、北京地方特色印花税票仅限北京市销售,全国使用,省内企业在京发生的经济业务合同、凭证等有可能粘贴该印花税票,各地在查验纳税人凭证贴花时碰到北京地方特色印花税票的,请按该式样识别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