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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7]17号

颁布时间:2007-02-17 11:04:54.000 发文单位:沈阳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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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规范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经请示省局同意,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范围确定问题

  我市对省局确定的核定项目做以下调整: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环节应征收的印花税税目调整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从事加工承揽的单位和个人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如已纳入工业企业采购环节进行核定的,不再单独进行核定。

  (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发生的内容较少,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四)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签订合同的比例不高,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五)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签订合同,应实行按凭证征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对纳税人部分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核定比例确定问题

  根据省局规定,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确定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详见《沈阳市印花税核定比例表》(附件1)。

  三、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确定问题

  购销合同核定依据中的采购金额是指纳税人购进材料、商品、固定资产(构成产权转移书据的除外)等合计金额;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材料、固定资产(构成产权转移书据的除外)等合计金额。

  四、文书使用问题

  进行印花税核定时使用我市调整后的《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附件2)。

  五、税额计算和申报缴纳问题

  (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各税目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依据×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核定依据的,以合计金额为应缴纳印花税额。

  (二)申报纳税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每月15日内申报缴纳。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沈阳市印花税核定比例表

  2.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ΟΟ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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