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1]79号
颁布时间:2001-09-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 001〕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文件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已使用年限”应从初始购置人的购车之日(购车发票上注明的日期)算起,满一整年的为一年,不足一整年的不得计算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8月15日 国税函[2001]6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