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04]55号
颁布时间:2004-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4年度42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在申请2005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