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第131号

颁布时间:2003-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长沙、郴州、永州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购税[2003]131号)转发给你们。经商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将中央批给我省的三台"猎豹CFA5022*ZH"免税车指标分配给望城、安仁、东安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一台。请上述三地国税机关据此文办理免税事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一批385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2月份 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