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5]470号
颁布时间:2005-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19号
2005-1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
为规范行政执法,依法行政,2004年以前交通部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1-7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1-2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672号)、《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流便函[2005]008号),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本通知停止执行的免税车辆图册内的车辆,且该生产企业现仍继续生产的,车辆生产企业应依照国税发[2005]47号文件规定重新提出免税申请。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