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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运输型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函

云国税函[2001]259号

颁布时间:2001-04-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

  你厅抄送我局的《关于农业机械登记注册时是否需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通知》(云农机字[2001]7号)已收悉,现将农用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的有关问题函告知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税收法规的解释权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和对税收法规进行解释。

  二、对运输型拖拉机、变型拖拉机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问题,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批复前,运输型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的功率、载质量或最高车速只要符合农用运输车征收范围的,均应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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