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2]36号
颁布时间:2002-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10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12月30日 国税函[2001]10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地震局《关于申请办理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专用车辆购置附加税免税的函》(中震函[2001]191号)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地震局、总参谋部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5号)等文件规定,已经正式组建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该队所配置的地震灾害救援专用车辆,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要求免征车辆购置税。经审查,该队配置的专用车辆(包括指挥车辆、通讯车辆),属于特定目的的专用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有关免税的规定,同意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第一批免税车辆名单附后(略)。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