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701号
颁布时间:2004-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北京奥组委公务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征收单位按现行规定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2004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北京奥组委公务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2004年11月22日 国税函[2004]118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奥林匹克运动,保证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文件规定,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购进的公务车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购进的35辆公务车(其中:帕萨特1.8T轿车5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15辆、捷达轿车15辆),特案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购进的上述35辆公务车,在2008年年底以前免征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