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1]462号
颁布时间:2001-08-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以下简称“641号批复”)转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641号批复”第一条最低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应更正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已上牌照或2000年内购买(不论是否已上牌照),均应按最近时期的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补征车辆购置税。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1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8月15日 国税函[2001]64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车)]×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