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征[1999]229号
颁布时间:1999-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换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主购买机动车时取得的旧版销售发票需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须持旧版销售发票原件到原销售机动车单位换开。销售机动车单位,应将旧版销售发票发票联与存根联粘贴注明作废一并保存,并为车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本市的机动车销售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在零售机动车时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使用旧版销售发票。
1999年5月12日
附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交管[19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公安部发出《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交管[1998]340号),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延长原发票使用时间”和“制定原发票更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操作规定”等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给开征车辆购置税打下良好的基础,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车主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时间延长到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车主仍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办理登记,并应当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凭旧版销售发票办理初次登记,并应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拒绝换开或加价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开销售发票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19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