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5]220号
颁布时间:2005-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沈阳、丹东、锦州、阜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辽宁省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见附件二)为有关单位办理车辆免税事宜。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辽宁省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5]111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5年第一批47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2
辽宁省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购车单位 |
购置车型 |
数量 |
锦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北京BJ5020XZH4 |
1 |
锦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猎豹CFA5036XZH |
1 |
彰武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防火办) |
猎豹CFA5036XZH |
1 |
凤城市青城子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
北京BJ5020XZH4 |
1 |
法库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防火办) |
猎豹CFA5036XZH |
1 |
合 计 |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