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5]14号
颁布时间:2005-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过渡期间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核定新车型计税依据的问题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汽车、电车、农用运输车的新车型,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经严格审验车辆及有关资料后,填写《车辆购置税新车型核价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暂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建议,电传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审批核定,并于月末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车辆购置税新车型核价审批表》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摩托车、挂车暂定最低计税价格由县(区、市)所报市(州)国家税务局核定。
省国家税务局将定期发布新车型暂定最低计税价格,待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该车型最低计税价格后即按总局规定执行。
二、关于办理免(减)税手续的问题
(一)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车购办直接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
1.已列入免税(征)图册及有关免税文件的车辆(不包括囚车、消防车);
2.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二)由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审批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
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三)已列入免税(征)图册及有关免税文件的囚车和消防车由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四)未列入免税(征)图册及有关免税文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在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由省国家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需报送如下资料:
1.由生产厂家申报免税图册的国产车辆申报资料: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样本)、申报车辆所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及汽车新产品技术参数、汽车整车产品定型试验报告及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统计表、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等。
2.由纳税人申报的国产车辆申报资料: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车辆技术参数等。
3.由纳税人申报的进口自用车辆申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及报关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等。
三、关于车价信息采集的问题
车购税车辆价格信息由省、市(州)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到车辆生产企业和当地的车辆交易市场采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应指定1—2人负责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负责价格信息采集的人员名单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应于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车辆生产厂家及生产车型的摸底工作,并与车辆生产厂家建立联系制度,确保车价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
四、关于完税证明管理的问题。
车购税完税证明的领用、发放及核销管理工作暂由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负责办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凭加盖公章的《完税证明领用单》(见附件2)到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领取完税证明。各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在所在地市(州)国家税务局领取。
五、关于档案袋印制的问题。
档案袋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按原档案袋的样式、规格自行印制。原档案袋上字样“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凭证号码”改为“完税证明号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改为“国家税务局”。
六、关于车购税征收报表的问题
1.《车辆购置税征收进度统计月报表》次月五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
2.《车辆购置税免征统计季度报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
3.《车辆购置税免征(明细)统计半年报表》7月10日前报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
4.《车辆购置税票证统计季度报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
车购税过渡期间,为确保队伍稳定、工作秩序不乱、税款不流失,由省局流转税二处负责车购税征收管理的政策性工作,省局车购办负责车购税征收管理的日常性工作。
附件:1.车辆购置税新车型核价审批表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