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4]237号
颁布时间:2004-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从2005年1月1日起,车购税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做好我省车购税业务接收及过渡期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局已成立了由张崇明局长任组长,王明普副局长、张兵副局长、邱国凡总会计师、杨德俊巡视员任副组长,人事、流转税、计财、监察、办公室、征管、信息中心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门领导小组。各级国税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职能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配合,各尽其责。同时,对外要加强与交通、公安和农机等部门的联系,确保接收工作有序开展,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业务培训
车购税自2001年开征以来,一直委托交通部门代征。为做好车购税具体征管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抓紧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和征管业务知识,采取专题讲座和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加强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特别是主管领导尽快熟悉车购税政策及征管业务。同时,也要做好从事征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辅导工作。
三、做好业务资料接收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同交通部门的协作,按照国税发[2004]144号文件要求,共同做好移交接收工作。移交接收的车购税业务资料具体包括:
1.已领未用和库存的车购税完税证明;
2.车辆档案。主要包括:缴税(费)车辆档案、免征车辆档案、免办车辆档案、换发车购税(费)档案、补发车购税(费)档案、车购税(费)异动档案、车购税(费)转档手续档案;
3.车购税(费)征收台账、档案台账以及各类微机及手工台账;
4.车购税(费)各类报表。主要包括:车辆购置税(附加费)收入统计月报表、车辆购置税(附加费)征收进度统计月报表、车辆购置税(附加费)征收分析统计月报表、车辆购置税(附加费)免征统计季报表、车辆购置税(附加费)免征(明细)统计季报表、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票证统计季报表;
5.其他征管资料。主要指在车购税(费)征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数据、声像等原始文件材料,如车购税(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免征车辆图册等。
上述业务资料是历年征管情况的记录,其中车辆档案和缴税(费)收据报查联等资料对今后的征管工作将有重要作用。车购税业务资料交接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实施、就地交接”的原则和办法。为确保明年国税机关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地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业务资料的接收工作。
四、做好征管各项准备工作
从2005年1月1日起,国税机关将直接负责车购税的征收管理,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做好征收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涉及税款征收的征收凭证、征收专用章、各类报表等待总局明确后即下发各地。各级国税机关的信息中心要尽快掌握有关软件运行及设备状况,做好征管正常运行的技术支撑和维护预案,确保征收不停。
五、加强宣传辅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做好宣传工作,就车购税征收主体变更等有关涉税事项按省局统一部署向社会发布公告。各征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的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和纳税辅导工作,深入开展“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活动,坚持依法征税,文明服务。
车购税征管正处于交接阶段,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在交接过程中和征收时遇到问题,要认真研究,予以解决。解决有困难的,应逐级向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或上级国税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