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5]197号
颁布时间:2005-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5]5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程序替换按《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程序替换说明》(见附件)执行。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dbf数据库文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纸制打印文件(excel格式)下载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程序替换说明》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列》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58,873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发给你们(见附件光盘1套2张),自2005年6月27日起执行。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本人。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光盘)
二○○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