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 [2002] 102号
颁布时间:2002-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人事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及人事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要求,全省成立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我省车辆购置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吴经起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国税局张敬群副局长、省交通厅周世忠副厅长担任,省人事厅王凤祥同志为小组成员;下设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各市可以比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协调与实施。
二、划转接收、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方法
(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的范围和方法
1. 划转接收车购税稽征岗位公务员的范围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现仍在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公务员;
(2)冻结令之后按照省人事厅审批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
(3)冻结令之后确属工作需要系统内部干部调整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公务员。
2. 划转接收离退休人员的范围
(1)1999年4月30日以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办理离退休的在册人员;
(2)1999年4月交通部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2002年7月31日前符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条件,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3. 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方法
对交通部门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省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省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划转人员名单。
(二)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方法
1. 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的范围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的事业编制干部(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和职工(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
(2)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为事业编制的干部;
(3)冻结令之后因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事业编制领导干部。
2. 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方法
(1)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事业编制的干部,经考试考核合格,按现有人员80%的比例由国税局系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2)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人员中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国税局系统按现有人员20%的比例接收,并原则上安置在工勤岗位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的规定,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
三、实施步骤
(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划转接收1. 资格初审交通部门提供应划转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名单、基本情况和档案材料。各省辖市国税局、交通局和人事局组成资格初审小组对应划转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以确认其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和离退休前在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经历。
(1)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时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审查此类人员的档案中应有《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过渡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须经省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盖章),以及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工资变动情况等材料。
(2)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审查经考试考核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其档案材料中应有《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须经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盖章),《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备案表》,学历学籍材料、转正定级表、职务级别工资等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进国家机关工作的,其档案中必须有入伍审批表、军队转业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政府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及列入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材料。
“以工代干”人员经考试考核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其档案中必须有经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等材料。
冻结令之前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公务员,其档案材料的审查要求同上。
(3)对离退休人员的审查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中必须有《干部(工人)履历表》、《离(退)休审批表》、工资变动情况等材料,确认其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情况和工作年限等。
2. 材料上报
各市资格初审小组对材料齐全、初审通过的人员填写《国家公务员(或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或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汇总表》(附表一至四,均为一式三份),经市交通部门和国税部门盖章后,连同个人档案一并上报“省工作办公室”。
3. 确定划转接收人员
“省工作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划转接收人员的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备案。
4. 公示
“省工作办公室”将批准划转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名单在所在地进行公示。
5. 划转接收
对公示后审查无误的人员,交通部门和国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划转接收手续。
(二)事业干部和职工的考试录用
1. 组织报名交通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报名,填写《考试报名登记表》(附表五,一式三份),连同报名人员档案等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资格初审小组。
2. 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必须是本文规定“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的范围”内的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热爱车购税稽征工作,业务熟练,工作表现好。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职工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以上),身体健康。
(5)近两年(2000年、2001年)年度考核合格。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标准对笔试总成绩加分(最多只能加10分):
(1)1999年4月30日以前任命至今仍担任省车购费征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市、县(市)以上车购费征管办公室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职务的;1999年4月以后确因特殊原因形成岗位空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命至今仍担任省车购费征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市、县(市)以上车购费征管办公室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加10分。
(2)获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及荣立一等功的,加10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将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考试报名登记表》后。
各市资格初审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考试资格初审,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同时进行加分资格初审。
3. 材料上报各市资格初审小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填写《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附表六),一式三份,经市交通局和市国税局盖章后,连同《报名登记表》、个人档案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作办公室”。
4. 资格审查“省工作办公室”对各市报送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考试资格和加分资格。
5. 公示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省工作办公室”将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和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所在地进行公示。
6. 发放准考证对公示后审查无误的人员,由“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准考证。
7. 组织考试考试由省人事厅按照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考试时间:2002年10月20日。
(2)考试地点:南京市。
(3)考试形式和内容: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事业干部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国家税收基础知识》两个科目,职工笔试内容为《国家税收基础知识》一科。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内容为从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阅读理解能力,数量关系能力,判断推理能力,资料分析能力和常识。
《国家税收基础知识》 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内容为税收基础理论、车辆购置税基础知识和实务。
以上两个科目的参考教材为人事部编写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国家税收基础知识》。考试范围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的《考试大纲》为准。在《国家税收基础知识》复习要点中,凡带“*”号部分为不考内容。
8. 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
事业干部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60%、《国家税收基础知识》占40%合成。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领导小组”根据人事部下达的录用计划及考试情况划定,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批准后实施。
9. 考核
笔试合格者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以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
10. 办理录用手续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省领导小组”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结合考核情况,提出拟录用意见,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录用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附表七至八)一式三份,连同有关情况说明一并送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录用人员转入国税系统工作。
经考试合格的工人,比照上述程序和方案,由省人事厅、省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审批手续。
(三)关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经考试考核未录用的车购税稽征人员,由“省领导小组”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妥善安置。可以安置到交通部门其他空缺岗位工作;鼓励自谋职业、领办或创办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鼓励调往其他单位工作;可利用车购税稽征机构现有资产,组织分流人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由交通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交通部门和国税局商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分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其经费预算,由“省领导小组”报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交通部汇总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下达。费用从中央财政车购税人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工作。各市、各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和配合,认真组织,扎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明工作纪律,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且不予接收划转及安置。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持队伍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积极稳妥做好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考录安置等工作。
(二)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车购税征收工作正常运行。在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期间,各级国税局要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做好车购税代征工作;在车购税稽征人员分流安置期间,各级交通部门要协助国税局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要求和规定,协调、衔接和处理好车购税征收的有关工作。在稽征人员复习应试期间,各级车购税稽征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车购税征收工作正常运行,如安排稽征人员考试,需要暂停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工作的,须报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并提前15至20天在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公告。在此期间,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当地国税局可派工作人员到车购税稽征部门协助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保证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等工作不受影响。
(三)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交通厅和省人事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