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3]154号
颁布时间:2003-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22号)规定,现将我市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从2003年5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即2003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新版完税证明启用后,以前版本的完税证明停止使用。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进行管理。
三、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在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前,应事先告知当地公安车管及农机监理等相关部门并告示启用时间。
四、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市车购办统一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领取。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于4月30日前向市车购办领取到位,以确保5月车辆购置税代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由于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未按车别分类,为便于统计报表等方面的需要,由市车购办统一在完税证明前加盖“摩托车”、“农用车”、“挂车”车别章 ,完税证明前未加盖车别章 的用于汽车。依此进行分类,请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在发放使用时注意辨别,避免出错。
六、为了便于管理,做到帐、表、证数据一致,请各单位4月份的结帐日期与旧证截止使用日期一致。5月份票证报表只反映新证使用情况,不得与旧证混淆反映。
七、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应将未使用完的旧版本完税证明登记造册,并与票证帐、表核对无误后,于2003年5月30日前上交市车购办统一封存,并按规定销毁。
八、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在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车购办反映,由市车购办统一向市国家税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