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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226号

颁布时间:2000-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交通厅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简称车购税)的开征,是交通税费改革的突破口,将对整个税费改革起到示范和先导作用。各级国税和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确保车购税如期顺利实施。

  二、鉴于车购税由各地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代征,在此期间,车购税具体征收管理程序、方法等比照车购费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国税部门暂不介入具体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对车购税代征期间出现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一律由各级车购费稽征机构逐级上报省车购办,由省车购办报省国税局或国家税务总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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