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5]314号
颁布时间:2005-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机动车辆的生产和消费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车辆的税收日益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机动车辆生产、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税收征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着漏洞,税务征收部门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车辆涉税信息没有共享,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即“一条龙”管理的办法,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堵塞机动车辆税收流失的漏洞,提高机动车辆各种税收效率。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工作强调如下:
一、充分认识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的重要性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是指改变以往车辆税收在生产、销售、购置、使用等环节信息互不沟通的做法,以车辆购置税征收为中间控制环节,牢牢抓住“必须先缴车辆购置税才准上牌照”的关键,与公安车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各征收环节的信息沟通,实现上下各环节协调配合管理,做好车购税征收工作,并在车购税征收环节审核车辆购买发票,记录相关信息,并将发票和征税信息向前后环节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征管环节传递,使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实行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的办法,对机动车辆税收采取人工采集,网络传递,人工或电脑比对,综合了车辆税收的相关信息,加强了税源管理,各环节紧密联系,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同时,整合了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各部门资源,有利于增强税务机关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实行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的办法,对机动车辆各税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对某一类产品税收全环节协同管理的初步尝试,是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亲自设计、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不仅仅是车辆购置税管理,而是机动车辆各税种全环节、全过程的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将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中的数据信息包括车购办采集的《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清单》和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采集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这些数据是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的基础数据,全面、真实、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下一步增值税、消费税管理的分析和应用。大量的错误数据不仅不能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而且影响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的正常运行。在目前均由手工采集的情况下,给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增加了工作量,虽然有一定的工作难度,但总局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基层税务人员的培训,做好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宣传解释和必要的辅导工作,搞好相应的纳税服务,争取纳税人理解和支持,确保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另外,主管税务机关编制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变化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是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清分、比对的依据,主管税务机关要准确编制对照表,按照上报,并要求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确填报《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的企业名称。在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清分、比对软件未升级前,车购办在录入《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中的9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时,后2位均录为0.三、充分利用有关数据,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的管理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不是简单的对数据进行清分、比对、传递,其工作重点应是对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利用数据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在审核、检查中发现问题,进一步强化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在征收车购税时,对纳税人提供的购车发票进行审核,核对其实际购车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并将上述信息整理汇总形成《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清单》,税源管理部门要对《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比对情况等信息进行分析、比较,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销售情况和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情况进行评估,保障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基完整。重点检查其采取返利、返实物不入账,通过故意压低整车售价,按零配件开具其他普通发票或不开具发票的方式,隐瞒增值税、消费税销售收入和帮助购车方侵蚀车辆购置税税基行为。同时要加强对汽车、摩托车生产和经销企业销售开具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生产商和经销商违规开具发票行为。
各地在实施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工作中,有何经验及意见,望及时向省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