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5]272号
颁布时间:2005-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使用期的通知》(国税函[2005]77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延期使用必须重新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为此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便函[2004]18号)中的有关规定,重新填报《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监办')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市局要认真填写各种上报资料内容(注意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印章),其中:'开户日期'为2005年7月1日,'账户到期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省局集中全省资料后只到'财监办'办理一次批复工作,凡因市局上报资料有误造成重新上报的由各市局自行到'财监办'办理批复工作。各市上报的资料为:1、《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电子文档。
三、各市要在8月31日前将上述资料上报省局。电子文档(要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分别建立两个文件夹)上传'各市上传\ 计财处\ 综合\ 延长车购税临时账户使用期'目录。
四、财监办批复后各市局要及时通知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