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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4]271号

颁布时间:2004-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不含“三区两市”下同,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当地地税机关另行通知)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包括军队、武警、公安挂地方牌照的车辆,非机动车除外,下同)、船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含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须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申报纳税和税款缴纳期限

  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年内各月份均接受申报纳税。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对申报纳税时间规定为:

  (一)以车牌号码末位数(“1”和“2”除外)对应的月份作为该机动车的申报纳税时间。如:“粤A65433”,车牌号码末位数是“3”,申报纳税时间为每年3月份,如此类推。又如:粤A79230“,车牌号码末位数是”0“,申报纳税时间为每年10月份

  (二)车牌号码末位数为“1”或“2”的,可分别在当年11月或12月申报纳税。例:车牌号码为“粤A54321”,车牌号码末位数是“1”,其申报纳税时间为每年11月份,如此类推。

  (三)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可提前申报纳税。

  三、办理申报免税期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须在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缴纳方式和纳税地点

  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并填报《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纳税地点(详见附件)进行申报纳税。其中:

  (一)属于企业或单位的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属于个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报纳税:

  1.到广东发展银行设在车管所的代征点办理;

  2.通过市内各“e路通”、“交费易”、“好易”三种电子自助缴税方式办理。

  五、新购置和变更的申报纳税

  新购置车辆应于发生购置之日起20天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广东发展银行设在车管所的代征点办理底册登记与申报纳税;对于新购置船只、过户、迁移(含从“三区两市”迁入广州市、从广州市迁入“三区两市”以及在“三区两市”之间的迁移)、报废、遗失的车、船,以及纳税人变更地址、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发生变化的车、船,应于发生购置、过户、迁移、变更、增加等变化之日起20天内,携带最后一次的纳税凭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六、查验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穗地税发[1998]197号)的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审时,同时检查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免)税情况。发现未按上述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或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由公安车管部门责成纳税人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征收点补缴税款或补办免税手续后方予以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七、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2005年度(税款所属时期)的逾期申报(含新购置、过户、变更、迁移、报废、遗失)纳税,滞纳金和处罚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八、其他事项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台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及各私人车辆征收点、自助缴税方式地址、电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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