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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89]财税二字第1号

颁布时间:1989-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据各地反映,关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问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规定分为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工作量大、手续麻烦。而且与公安、交通部门年检工作脱节,不利于征收管理,为此,经研究,从一九八九年起,可改为一年一次缴纳,也可仍维持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时间由市,县税务局呈报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九八九年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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