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二[1987]98号
颁布时间:1987-05-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直属第四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3号《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知照。对《车船使用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的使用,经研究,今年本市车船暂不制发《记录卡》,仍按我局制发的“纳税标志”代用。从一九八八年起,对本市车船将使用《记录卡》。《记录卡》由市局统一制发,请各区、县局将现有征税车船和免税车船数量于七月底前报市局以便印制,纳税记录卡和免税手册(统计表附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一日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和《免税手册》数量统计表
项目 车船种类 |
征税车船(辆只) |
免税车船(辆只) |
合计 |
一、机动车辆 |
|||
1 、乘人汽车 |
|||
2 、载货汽车 |
|||
3 、拖拉机拖车 |
|||
4 、三轮摩托车 |
|||
5 、二轮摩托车 |
|||
6 、轻便摩托车 |
|||
二、机动船舶 |
|||
三、非机动船 |
|||
总计 |
填表单位 填表人 日期
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
(87)财税征字第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一些省、市税务部门反映,在对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由于车船使用税是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完税证一般都在车船使用单位入帐,造成外出行驶的车船没有完税证明,给纳税检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并发生了本地已税车船在外地被重复征税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利于各地税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过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建立《车船使用税的纳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记录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基层税务机关视同完税证管理,与完税证同时颁发并加盖机关完税印章。(记录卡)由车船使用人保存。并随车船用行,以省税务机关查验。《记录卡》的具体执行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但最迟应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