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1986]129号
颁布时间:1986-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政府
类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机动船 |
150吨以下 |
每吨 1.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51-500吨 |
每吨 1.6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501-1,500吨 |
每吨 2.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501-3,000吨 |
每吨 3.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3,001-10,000吨 |
每吨 4.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0,001吨以上 |
每吨 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非机动船 |
10吨以下 |
每吨 0.6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11-50吨 |
每吨 0.8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51-150吨 |
每吨 1.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151-300吨 |
每吨 1.2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301吨以上 |
每吨 1.4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征。
第四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涉外“三资企业”由市税务局直接征收。①
①注: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精神,本细则不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涉外单位。
第五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囚车、警车、防疫车、洒水车、残疾人乘用的康复车;
六、经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非机动车船;
七、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八、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有特殊情况的车船。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次)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各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二)个人按年缴纳一次,每年在四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第八条每期(次)车船使用税开征后,税务机关应在各码头及交通要道办理检查工作,并与公安、港务等交通管理机关密切联系配合。
第九条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载货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征,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机拖轮,其计税标准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
(五)没有核定载重吨位的铁驳、水泥驳、木船和非机动起重船,均按总吨位计算。
(六)同时持有大小吨位证书的船舶,一律按大吨位计算。
第十条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者载货、乘人兼用的车辆,均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征税。
第十一条各种工程车、修理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无载重量的,可比照同类型的载货汽车计算。
第十二条已纳税款的车船,因修理使吨位发生增减变化的,已缴纳的当期税款不再退补,自下期起按变更后的吨位计算。
第十三条新领行驶证照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船,按领取或恢复行驶证照的当月起计税,当月不满十天的,免征当月税款。无行驶证照而已在行驶的车船,应按规定缴纳使用期的税款。
第十四条凡办理停驶、停航的车船,可持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可免纳停驶、停航期间的税款。但在本纳税期内已纳的税款,不予退税;在纳税有效期内恢复行驶的,也不再重新征税。未办理停驶、停航的车船,仍按规定征税。
第十五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船舶税额表
类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机动船 |
150吨以下 |
每吨 1.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51-500吨 |
每吨 1.6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501-1,500吨 |
每吨 2.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501-3,000吨 |
每吨 3.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3,001-10,000吨 |
每吨 4.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0,001吨以上 |
每吨 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非机动船 |
10吨以下 |
每吨 0.6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11-50吨 |
每吨 0.8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51-150吨 |
每吨 1.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151-300吨 |
每吨 1.2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301吨以上 |
每吨 1.4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车辆税额表
类 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全年税额 |
备注 |
机动车 |
乘人汽车 |
每辆 |
320 元 |
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 |
每吨 |
60 元 |
||
摩托车二轮 |
每辆 |
60 元 |
||
三轮 |
每辆 |
80 元 |
包括机动车三轮客车 | |
轻便摩托车 |
每辆 |
20 元 |
||
汽车拖车乘人 |
每辆 |
224 元 |
||
载货 |
每吨 |
42 元 |
包括拖拉机拖车 | |
临时牌照 |
每十天为一期,每期按该种车辆税额百分之三计征,不满十天亦以十天计算。 | |||
非机动车 |
兽力驾驶的 |
每辆 |
30 元 |
|
各种人力货 (客)车、拖车 |
每辆 |
24 元 |
||
自 行 车 |
每 辆 |
4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