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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地税联字[2000]1号

颁布时间:2000-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公安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对车船使用税采取由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在车辆年榆时,一次性完税的征收办法,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凡属我省的机动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年检。在年检时,首先到“车船使用税纳税窗口”办理车船使用税征免税申报手续,领取“完税”或“免税”标志,并一次性缴清全年税款。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要查验完税凭证,未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年检。

  二、各级地税、公安交警部门要共同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纳税情况的检查。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时,对未完税的车辆,应责成纳税人先办理纳税后,再办理年检手续。凡发现未完税车辆,税务机关可就地征收车船使用税,并按税收有关规定,课征滞纳金和罚款。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在车辆集中年检期间,地税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要设立车船使用税征收台帐,做好完税凭证和“完税”、“免税”标志发放管理工作,并及时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四、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为设立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创造条件,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并做到遵纪守纪,确保车辆年检和车船使用税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地税部门要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吉地税征联[1995]215号)的规定提取5%的手续费,付给代征单位2——3%,基层税务部门留用1%,上交省局1%。

  六、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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