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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1993]92号

颁布时间:1993-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097号《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3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

通 知

国税函发[1993]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照顾国营交通运输部门所属企业的实际困难,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曾明确:“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这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鉴于国营交通运输企业经济状况改善,还贷能力增强的情况,我局曾以国税发(1991)050号文件通知各地对用贷款购买的船从1992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现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也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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