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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船使用税采用微机开票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地税二[1995]71号

颁布时间:1995-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了适应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从一九九六年起,各分局征收车船使用税将陆续实行微机开票。为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吨位尾数的确定问题

  采用微机开票的征收单位,两辆(只)以上的车船,吨位尾数可按同类别车船吨位尾数累计之和的吨位数确定。然后,再按现行规定,车辆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船舶的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下面举例说明:

  三辆载重汽车,吨位分别为0.4吨,1.5吨和4.6吨,计算全年应征税款。

  三辆载重汽车全年应征税款为:

  60元/吨×(0.4+1.5吨+4.6吨)

  =60元/吨×6.5吨

  =390元

  二、关于吊车的税款计算问题

  按现行对吊车10吨以上吨位的部分减按40%计征的规定,采用微机开票,计算吊车的计税吨位应采取按单车计算的方法。

  下面举例说明:

  三辆吊车,吨位分别为10吨,11吨和17吨,计算全年应征税款。

  三辆吊车全年应征税款为:

  60元/吨×[10×3+(1+7)×40%]

  =60元/吨×(30吨+3.2吨)

  =60元/吨×33.5吨(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

  =2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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