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二[1995]71号
颁布时间:1995-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了适应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从一九九六年起,各分局征收车船使用税将陆续实行微机开票。为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吨位尾数的确定问题
采用微机开票的征收单位,两辆(只)以上的车船,吨位尾数可按同类别车船吨位尾数累计之和的吨位数确定。然后,再按现行规定,车辆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船舶的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下面举例说明:
三辆载重汽车,吨位分别为0.4吨,1.5吨和4.6吨,计算全年应征税款。
三辆载重汽车全年应征税款为:
60元/吨×(0.4+1.5吨+4.6吨)
=60元/吨×6.5吨
=390元
二、关于吊车的税款计算问题
按现行对吊车10吨以上吨位的部分减按40%计征的规定,采用微机开票,计算吊车的计税吨位应采取按单车计算的方法。
下面举例说明:
三辆吊车,吨位分别为10吨,11吨和17吨,计算全年应征税款。
三辆吊车全年应征税款为:
60元/吨×[10×3+(1+7)×40%]
=60元/吨×(30吨+3.2吨)
=60元/吨×33.5吨(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
=2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