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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392号

颁布时间:1991-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各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站:

  为了加强对人力三轮车的税收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精神,个体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各区(县)政府组建的人力三轮车管理站负责代征,年税额自1991年1月1日起由原4元调整为12元,按年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对逾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各分局依照有关规定提取手续费,按实际代征代缴税款3%付给人力三轮车管理站,用于奖励代征人员。对已缴纳了1991年度税款的,其新调整的税额与原税额的差额应抓紧在年底前补征(代征)入库。

  199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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