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三[1992]157号
颁布时间:1992-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对外分局、燕山分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属各单位、远郊区县交通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的管理,现就代征税款以及换发车辆牌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购新用、迁出、迁入、过户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税问题
1、新购新用自行车、人力小三轮车、人力客货三轮车由各非机动车登记站在核发车辆牌证时代征税款。纳税人应于购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具体纳税手续,按日计征应纳税款。具体征收金额见附表。
从购车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时限办理纳税手续的,按日加收应纳税款的滞纳金。
1991年12月至1992年3月新购新用的车辆,在1992年1月至3月办理纳税手续的免加滞纳金。
2、新迁入的自行车、人力小三轮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已在外省市缴纳税款的,不再重复交税,但要按规定换发北京市纳税标志并收取工本费0.50元。对未纳税的车辆,从在本市换发牌证时起,按月计征纳税,同时核发本市纳税标志,收取工本费0.50元。
3、迁出的自行车、人力小三轮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在办理迁出手续时,应持原牌证、完税凭证、纳税标志、才能办理迁出手续,并在迁出单上注明全年已纳税字样;未纳税的要补征全年税款(不核发纳税标志)并在迁出单上注明已纳税字样;对未纳税、未办理车辆牌证手续的一律不办理迁出手续。
4、对过户的自行车、人力小三轮车、人力客货三轮车,须持完税凭证、纳税标志以及车辆牌证、信托商店发票,经审核其各项手续齐全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对未办理纳税和牌证不全的要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补领牌证,否则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二、1991年未办理牌证和纳税手续的自行车征税问题
原旧车在1991年未办理纳税和牌证手续的,应到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牌证和补交1991年度税款手续(不再发1991年度纳税标志)并从1991年10月1日起到缴税当日止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自行车每辆每日0.02元),同时缴纳1992年度税款。
三、有关税收票证手续仍按1991年的具体手续办理。各非机动车登记站要专人负责,做到票证、帐(册)物、款项三相符,各区县税务局要指定专人加强指导和检查,使代征税款工作顺利完成。
199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