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发[2003]71号
颁布时间:2003-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据一些分局反映,部分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持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住址与其实际所在地不相一致。一是一些单位迁移,对其拥有的车船没有办理住址变更手续;二是有些单位和个人购买的二手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三是根据有关规定,部分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购买的车辆可在我市入户。针对上述情况,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要求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经市局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拥有的车船,其车船使用税一律向其实际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个人拥有的车船,其车船使用税一律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对外来人员拥有我市户籍的车辆,其车船使用税应向其取得车辆时暂住证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没有办理暂住证的,则向其经营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其以后暂住证、经营地、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其车船使用税按规定向新的暂住证、经营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