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4〕11号
颁布时间:2004-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用四轮运输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3]2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农用四轮运输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237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近来有些地方询问农用四轮运输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农用四轮运输车及四轮以上运输车,比照汽车的有关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