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2]332号
颁布时间:2002-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收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牌证电动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应纳税额:2002年度电动自行车计征税额标准,按自行车税额标准执行,年税额每辆4元。
三、纳税期限:2002年度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采取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办公方式征收,纳税期限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电动自行车临时牌证时限为准。
四、缴纳地点: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应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核发临时牌证地点办理缴税手续(具体地点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的通告)。
五、申报纳税:凡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电动自行车临时牌证的车辆,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
六、完税手续:2002年征收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不发放完税标志,税务机关只开具完税凭证。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