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4]34号
颁布时间:2004-0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市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2004年是我市全面推行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把关征收的第一年。为了保证新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办法的顺利实施,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建立零散税收稳定收入增长机制,现将2004年度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抓好2004年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期工作
(一)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期仍为三月份,按年一次征收。
(二)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范围为纳税人拥有并且使用的全部机动车辆,按应税车辆和免税车辆,分别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严格审核车辆征免税范围,应税车辆在完清税款后发放缴税标志,同时向纳税人出具已纳税证明;免税车辆经区县(市)局审核后发放免税标志,并出具免税证明。
(四)缴(免)税标志必须粘贴在汽车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缴(免)税标志和证明均可作为汽车年检审时税收管理情况的证明文件。
(五)加强缴(免)税标志和证明的管理。缴(免)税标志和证明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建立领、用、存登记薄。发出的缴(免)税标志和证明必须注明车辆牌照号、出具日期等。
车船使用(牌照)税缴(免)税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式样附后),各区县(市)局务于2月20日前到市局财产行为税处领取。
二、充分发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优势和手段,严把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关
(一)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制定和实施车船使用(牌照)税协助把关征管实施办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运转机制,研究解决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新的征收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区县(市)局对未按规定领取缴(免)税标志和纳(免)税证明的车辆,其相关缴(免)税手续原则上应指定一个征收机关负责办理,并将征收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告知当地主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三)对重庆市车管总所(石桥铺)、江南(南岸区)、江北(北部新区)、永川、涪陵、万州、黔江7个车管所,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必须在车管所所在地设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办理相关缴(免)税手续。
(四)加强对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新的征收管理办法的宣传。各区县(市)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发放资料、解答征管政策,广泛宣传新的征管方式,让纳税人知晓不按规定办理车船使用(牌照)税缴(免)税手续,除按税收征管法处罚外,且不能办理车辆年检审手续。
(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车船使用(牌照)税路检路查工作,提高征收把关质量。
(六)结合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借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信息资源,积极稳妥地建立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管理档案,夯实基础管理。
三、各区县(市)局应于征收期和年终结束后10日内,分别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情况、应(免)税车辆结构、数量,以及征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好的做法、配合把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四、以后年度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如未另行发文,仍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缴(免)税证明。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NO.xxxxxxx 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税证明 NO.xxxxxxx
单位(个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车船
使用税免税证明(存根) 车牌号__________-车辆已免 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
单位(个人): 征收单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日 期:__________ 此证明仅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年检审时使用
(遗失本证明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NO.xxxxxxx 车船使用(牌照)税缴税证明 NO.xxxxxxx
单位(个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车船
使用税缴税证明(存根) 车牌号_________-车辆已缴纳 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
单位(个人): 征收单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日 期:__________ 此证明仅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年检审时使用
(遗失本证明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