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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局关于收取一九九五年度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4]70号

颁布时间:1994-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局

市地税局各分局、县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4]84号《关于收取一九九五年度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征收1995年度车船使用税的同时,对机动车辆、船舶发放的车船使用税税讫或免税标志,一律收取工本费,标准为每枚1元。

  二、所收取的工本费60%(0.60元)上缴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40%(0.40元)留各分局、县局。对所收取的工本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求,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帐,专项用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县局接到通知后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并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再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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