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发[2003]215号
颁布时间:2003-1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32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309号)等两份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由于货运市场具有流动性、分散性、隐蔽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虚开、假开运输发票偷逃营业税和骗抵增值税。这些不法行为的滋生、蔓延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破坏社会信用体系,冲击了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运行的重大举措,也是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体系,稳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因此,各分局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执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施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等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规定(以下简称新征管办法)。
二、抓住机遇,全面规范我市货运行业各项税收的征管
各分局要迅速按照新征管办法要求对辖区内所有货运行业的纳税人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把以前未纳入管理的全部纳入税收管理范围,特别是对货运发票的管理要进行规范,加强货运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环节管理,凡已委托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迅速依法收回。
同时,要利用对货运纳税人进行自开票、代开票资格认定、年审、门前开票审核的机会,一并加强该行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零散税源的征管。《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时,应提供自有房产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代开票纳税人如为承包承租经营,认定时需提供承包、承租或合同,开具货运发票时应提供货物承运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各分局要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认真核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合同印花税,以及房屋租赁和承包、承租经营涉及的各项税收是否已按规定征收。
另外,对货运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和年审时,要一并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非查帐征收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三、完善监管,做好跟踪管理,防止税务人员参与虚开货运发票骗抵增值税
首先,必须严格执行新征管办法,对凡未经资格认定、年审不过关、申请门前代开票时未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税务人员一律不得为其开具货运发票,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出货运发票的,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同时,对资格认定、年审、门前开票等各环节的工作要建立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对认定、年审的表证要全方位推行“阳光作业”,防止“暗箱操作”,从制度上防止税务人员参与虚开、假开货运发票、骗抵增值税。
四、加强宣传,使货运业纳税人尽快熟悉新征管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为配合新征管办法的顺利推行,我局和市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各分局要迅速做好公告的宣传发布工作,要将《公告》张贴于办税大厅以及货运车辆和司机经常出现的场所,例如货运站场、码头、火车站、交管部门等。
同时,要耐心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新的征管办法内容较多、政策性强、控管严密,涉及认定、年审、信息录入等多项规定,操作比以前复杂,纳税人难免会不理解,特别是门前开票的纳税人。这就要求我们征收大厅的税务人员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向纳税人讲解新办法出台的目的、认定和年审的程序及所需资料、门前开票时需提供的资料等。
另外,各分局要做好自开票纳税人电子采集软件的下载、使用的培训辅导工作,使纳税人能顺利使用该软件报送电子信息。市局信息科从网上下载了该软件,免费提供给不能从网上下载该软件的纳税人使用,有需要的分局可与信息科联系。为使信息采集工作落实到位,市局要求各分局指定专人负责电子信息的采集、汇总和传送工作。
五、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发票管理、认定、电子信息采集和传送等各项工作。
按照总局要求,2003年11月底前要完成货运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从2003年12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要同时向主管地税部门报送已开具货运发票清单的电子信息,并传送给国税部门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不得抵扣增值税。因时间紧迫,各分局必须统筹安排好发票管理、认定、电子信息采集和传送等各项工作。
(一)发票的管理
要对本单位库存货物运输发票的进行盘点,做好货运业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的清点缴销工作,已经销售给纳税人使用和委托其他部门代开的各类货物运输发票(包括印有企业名称的货物运输发票)需于12月1日前收回缴销。对于库存印有企业名称的货物运输发票量大的纳税人,要求继续使用库存发票时,分局在初步审核其符合自开票纳税人的条件后,可要求纳税人将库存发票交由分局进行封存,同时报市局征管科审批,待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后,将所封存发票返还其继续使用。其他纳税人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后,可向其重新供应货物运输发票。
各分局要在12月10日前将缴销货物运输发票的具体情况和各种货物运输发票库存数量上报市局征管科。
(二)认定和年审工作
详见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若干操作意见》。
附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见 粤地税发[2003]324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告〉的通知(略)
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操作意见
附件3: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若干操作意见
一、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程序
(一)现有货物运输企业
1、审批机关
由市局授权各地税分局认定,认定证书统一盖“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章。“自开票纳税人”(蓝色)、“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红色)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制作后发给分局使用,并按分局序列编号。
2、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相关资料;
(2)主管地税分局计会征收股受理申请,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主管地税分局检查股对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财务帐册是否健全,能否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利润,是否按税法规定如期申报纳税。
(4)主管地税分局综合股(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复审,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发给认定证明,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专用章。
流程图如下:
纳税人提出认定-计会征收股受理-检查股初审-综合股复审,发认定证明
3、申请需报送的资料
除《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资料外,纳税人另需提交以下资料:发票领购簿、自有车辆的行车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一式三份,申请人、主管分局、市局各执一份,其他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主管分局存档,一份市局备案。
4、审批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认定证书。
(二)新办企业
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办理程序同第(一)点。申请时需提交《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资料及自有车辆的行车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程序
(一)审批机关
由市局授权各地税分局认定,认定证书统一盖“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章。
(二)申请程序、办理时限
同第一点自开票纳税人的规定。
(三)申请需报送资料
除《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资料外,还要提供自有或承包承租车辆行车证原件和复印件、自有车辆的购置发票复印件。
三、年审程序
(一)年审审批机关
年审工作由市局授权各地税分局进行,年审合格标识由市局统一发放给各分局。
(二)年审时间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认定资格当年不再进行年审。
(三)年审程序
1、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好《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与规定资料报送主管地税分局;
2、主管地税分局计会征收股受理申请,审核资料是否齐全;
3、主管地税分局检查股按照《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初审;
4、主管地税分局综合股(办公室)进行复审,报经分局领导批准,作出年审合格结论,并在认定证书和发票领购簿上加贴年审合格标识。
5、如自开票纳税人年审不合格整改期间,由计会征收股收回已领用货运发票。
(四)年审需提交资料
(1)年审申请审核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5)《发票领购簿》(自开票纳税人提供);(6)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7)当年度1至10月(或1至3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审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申请人、主管分局、市局各一份,其他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分局存档、一份市局备案。
四、监管制度
(一)对已经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的纳税人及年审合格的纳税人各分局要建立台帐登记管理,台帐格式由各分局自行制定。
(二)已认定的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料应于每季度终了前送市局税政科备案。已年审纳税人资料应于年审结束后一个月内送市局税政科备案。
(三)各分局应指定专人保管认定、年审的有关证书、标识、专用章,并制定制度监管。
(四)各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认定和年审各环节工作制定具体的操作和监管制度。
五、其他暂行规定
(一)如纳税人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货物运输,即使实际发生货运劳务且符合自开票纳税人的各项条件,也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但可申请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
(二)如运营车辆为外地车籍的非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一定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原则上也不得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如纳税人确实需要门前代开货运发票,必须到当地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管理,并经审核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
(三)各地税分局对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凡发现申请人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否则不得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