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1995]69号
颁布时间:1995-03-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税局 成都市交通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我市汽车租赁业展迅速,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竞相发展的局面,为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汽车租赁业票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经营汽车租赁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四川省成都市汽车租赁业发票》,凭票收付款和记帐,不得以白条或其他票据代用,同时接受地方税务部门和交通局汽车租赁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汽车租赁业发票”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青白江、龙泉驿七区境内的经营者,所用“汽车租赁业发票”,由市交通局汽车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到市地税局统一领购,并负责保管、发售、回收。
其余县(市)的经营者所用“汽车租赁业发票”,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向市地税局统一调拨,各县(市)交通局汽车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到当地地方税务局领购,并负责保管、发售、回收。
三、经营者购买“汽车租赁业发票”,须先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准购证》。购票时,凭《发票准购证》经税务专管员核定数量、签字(盖章)后,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交通局汽车租赁行业管理部门购票。
四、“汽车租赁业发票”,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全份复写,加盖使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并应字迹清楚,各栏内容真实。
五、交通局汽车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及用票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汽车租赁业发票”管理制度。交通局汽车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税务部门统一的价格出售发票并按要求建立领购、发售、结存、销毁台帐。每半年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表。”
六、使用“汽车租赁业发票”的经营者,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者,由地方税务部门,交通局汽车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分别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交通部、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各汽车租赁业户统一使用“汽车租赁业发票”,原使用的其它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并由原发售单位清理收回。
七、各地方税务部门和交通局汽车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互相支持、紧密配合、互通情况、加强检查,保证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成都市地税局 成都市交通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