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5]273号
颁布时间:2005-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出租汽车燃油附加问题的通知》(穗价[2005]209号)的通知,从2005年11月15日起我市出租汽车在运价外向乘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为规范收取燃油附加的发票开具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属临时措施,而且广东省地税局明年准备统印全省地税发票,因此在过渡期内,已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作为收取燃油附加的收款凭证。暂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使用由我局监制的印有出租汽车公司名称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统一车票》作为收取燃油附加的收款凭证。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做好发票供应工作,辅导纳税人做好发票领购用量的估计,避免造成浪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