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三发[1995]57号
颁布时间:1995-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
我市一九九五年度自行车使用税将于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征收。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一九九五年度自行车使用税的通告》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自行车使用税应以“完善征管、方便群众”为工作的基本要求,可采取设置固定点、流动点、单位集体统办、委托代办等多种方式征收。目前,由于地税系统人员较少,应尽量多采用单位集体统办、委托代办等征收方式,对社会零散的车辆仍应设置固定征收点征收。
二、征税时,应严格按验证、收款、贴花、盖章、发牌的征收操作规程办理。
三、征税时,应检查以往年度纳税情况。对以往年度未纳税者,一律按规定补税(贴“补税”税花),并按年度处以四元罚款;对未换领牌照者,先补领牌照,后补税罚款;对不按征收年度规定期限纳税者,除征税外,每逾期15天加收0.10元滞纳金。
四、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公用自行车免征自行车使用税。
上述单位免税的自行车需要办领免税牌照(黑牌照),其办理免税牌照时,应提供行政介绍信(经费管理形式不易确定的,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出据经费管理证明),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然后至公安部门固定办牌点办领免税牌、证。
五、自行车报停由公安部门固定领牌照点办税人员办理报停手续。复驶时,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对1992年4月30日前报停车,复驶时,仍由原办理报停的分局在其“报停单”上注明复驶日期并加盖公章(科章)后,交纳税人到公安部门领牌照点办理纳税手续。
六、其他要求:
1、 做好开征前的准备工作。安排好征收力量,保证各征收点有足够的征收人员。如征收干部不足,可聘请助征人员,并对其培训,明确政策规定和职责,上岗操作。
2、 加强自行车使用税征收的宣传和政策辅导工作。征税点必须张贴《通告》,悬挂“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行车使用税征收点”横幅,政策公开,依法征税。
3、 征收人员如确因工作误餐,按规定标准发给误餐费。对所聘用的助征人员,按每人每天8元付酬。
4、 做好“税花”、标志牌、税讫章的配套领用发放和管理工作。缴销手续完备,钱票牌当面点清,确保安全,丢失赔偿。所征税款应当天汇缴入库,确因无法当天入库,第二天应及时入库。
5、 为掌握征收进度,各分局于征收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局报送“自行车使用税征收月报表”。
6、 为方便群众纳税,减少漏税,在征收过程中,分局、县局及有关部门之间应加强相互配合,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7、 各分局在征收工作结束后,可按征收税款的5%提取征收手续费,主要用于聘用人员报酬和误餐补贴等。
七、五县1995年度自行车使用税的征收工作,在上述时间内与市区同步进行。具体征收方式可结合各县实际,自行安排。
附件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一九九五年度自行车使用税的通告
附件二:自行车使用税月报表
附件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征一九九五年度自行车使用税的通告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征收自行车使用税的规定,现将开征一九九五年度自行车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九九五年度自行车使用税定于四月一日开征,四月三十日截止。每辆车税额四元。当年新购和原报停复驶车辆,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税额二元,不满半年的,当年免征。
二、南京地区凡拥有自行车的人,均应主动到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点办理纳税手续。
三、由国家财政拨付经费的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在一九九一年度自行车换牌及以后年度中,已换发或新领免税牌照(黑牌照)的公用自行车,今年不另办理免税手续。其他单位应税的公用自行车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新购车辆,须到公安部门办牌点,办理领牌手续,同时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在上述办牌点已办理一九九五年度纳税手续的本年度不再办理。
五、缴纳税款时,纳税人需携带《自行车执照》,由征收机关在附记栏内粘贴一九九五年“税花”,骑缝加盖“税讫”章,并发给“税讫”标志牌。
六凡逾期不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的,按章加收滞纳金并酌情处以罚款。
对以往年度无“税花”者,视同未完税处理。
附:自行车使用税固定征收点
自行车使用税固定征收点
东白菜园7号 珠江路304号 太平北路39号 解放路20号 留园饭店门口 长乐路76号 莫愁路225号 广州路132号 江苏路35号 朝月楼114号 晓燕路53号
上新河河南后街49-1号 秦虹路4号 雨花西路117号 中华门外宁谷路57号 浦园路11号 点将台路115号 盘城税务所 尧化税务所 迈皋桥税务所 龙潭税务所 新华路39号 西厂门税务征收组 四万区自行车办牌点 杨梅塘车管所自行车办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