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承包、 )营运车辆税收定额的通知

泸地税函[2000]80号

颁布时间:2000-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体(承包)户营运车辆税收征管的通知下发以来,对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组织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文件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为此,市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有个体(承包、)特别是超长客运车辆定额进行了一定幅度的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泸州市个体(承包、)营运车辆税费定额表》印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户籍管理。所有营运车辆包括采取承包、等形式向主管单位定期上交管理费的运输业户,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彻底摸清家底。

  二、加强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和监控。运输发票的管理可比照泸地税征[199 8]4号文件对建安发票的管理规定执行。对未设置账簿或账务核算不健全的运输户领购发票采取限售和验旧换新制度,或采取完全由税务机关代管代开发票的办法。

  各地应于今年8月15日前对已发售的运输业发票进行清理,对存量大的运输业发票要及时收回由税务机关管理。

  三、市局确定的营运车辆定额标准为市本级、江阳区、龙马潭区执行的最低定额标准。鉴于各县(区)间经济发展不一致,在客运车辆定额上,纳溪区、泸县、合江可按此定额为基础下调10%,叙永、古蔺可下调20%;货运车辆定额叙永、古蔺可下调10%。各县(区)的个体营运车辆定额标准确定后须报市局备案。

  四、在征收管理方式上,各地应采取县(区)税务机关直接集中征收,或委托县(区)内某一单位集中代征,核实征税款分别划拨各乡镇所的管理方式。为加强管理,乡镇地税所对所管辖的运输业户仍具有管理和检查权。

  五、全市必须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各地应从加强管理入手,向管理要收入,不得擅自调低税额、税率争抢税源。此类情况一经发现,市局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泸地税征[1996]4号文同时废止。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