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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公安交警总队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政三字[1997]101号

颁布时间:1997-03-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公安交警总队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各行署、市、县交警支(大)队:

  为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有效堵塞收入漏洞,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和省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强化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皖政[1996]48号)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召开的省级地方税务执法保障联席会首次会议精神,就加强我省机动车辆(包括机动三轮车、摩托车、轻骑车,下同)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皖政秘(1996)278号批复及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全省公安交警部门为我省地方税执法保障体系成员单位和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监督义务人,要认真做好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监督工作。

  二、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核发证照和路检路查时,要认真审核其车船使用税完税情况,对在纳税申报期内(元月1日——3月31日)未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的车辆,应通知其到当地地税机关补办纳(免)税手续。对拒不缴纳税款的,责令其到当地地税机关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后方予核发证、照及办理年检手续。

  三、公安交警部门在年检、核发证照及路检路查时发现纳税人未交税款并令其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并罚款的,各级地税机关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19条的有关规定从补税罚款收入中付给公安交警部门2%的手续费。

   四、各行署、市地税局、公安交警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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