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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政三字[1996]7号

颁布时间:1996-0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堵塞车船使用税税源流失,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机动车辆(包括机动三轮车、摩托车、轻骑车,下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征税。各地要严格依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征税范围、税额标准,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对条例、细则规定的免税单位机动车辆和其他单位享受免税的车辆用于出租、经营等非本身业务使用的或改变用途的,一律征收车船使用税。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按年定额征收,定期缴纳。年税额标准具体为:

  (1)乘人汽车:12座以下100元/辆,13—25座120元/辆,26—50座150元/辆,50座以上180元/辆;

  (2)载货汽车:按净吨位40元/吨(拖拉机减半、挂车7折计算);

  (3)摩托车:两轮的(包括轻骑)30元/辆,三轮的(包括机动三轮车)40元/辆。

  二、统一申报纳税期限。为便于征收管理,开展纳税检查,从1996年起全省统一确定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申报纳税期内,税务部门应增设纳税窗口,统筹安排,指定专人办理纳税手续。机动车辆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清。少数纳税数额较大的企业,经市、县地税局批准,可以分两次缴纳。申报纳税期后,即4月1日以后申报纳税的,除新购置车辆外,一律依照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处以应纳税款5倍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一律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从严惩处,处以应补税款5倍的罚款。

  三、统一启用纳税手册。我省从今年起对机动车辆不再使用车船使用税征免税标志,而是统一启用“安徽省车船使用税纳税手册”,一车一册。各级地税部门对车辆完税(免税)情况,要认真如实记录在纳(免)税手册上。同时,对纳税车辆,实行一车一票办法,即:将已完税车辆的税票粘贴在该车的纳税手册上,以备核查;对专业运输公司等集体统一纳税的车辆,各地可本着“一车一票”的原则进行具体处理,不提倡加盖印章。对免税车辆,实行加盖印章办法,即在该车的免税手册上加盖市、县地税局印章。

  鉴于多数地市已印了纳(免)税手册并能保证供应的实际情况,1996年省局不再统一印制,各地市对原有手册可以继续使用,没有纳税手册的地市,请按皖(88)税政三字第099号文所附的式样抓紧印制。从1997年起,全省统一印制纳税手册。

  四、广泛深入开展宣传。车船使用税虽然是一个老税种,但由于车辆流动性大,税源零星分散,车辆拥有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仍然淡薄,特别是全省统一规定了一季度为申报纳税期限,多数纳税人不太了解,还不能完全适应,因此各地要一如既往、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税收政策、申报纳税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根据《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第8条“车船监理部门为车船使用税代征代缴义务人”的规定精神,各地税部门要积极与公安、核发证照等环节把关,监督纳税情况,及时代征代款税款,共同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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